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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公證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9 年 09 月 30 日
中華民國69年9月30日司法院(69)院台廳一字第03097號函修正發布全文57條
  • 第九章 附則
  • 第 55 條
    地方法院應辦理公證之宣傳、推廣及勸導,並將辦理情形於每年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層報 司法院核備。
  • 第 56 條
    高等法院得派員考核各地方法院辦理公證或認證事件情形,並依考核結果,擬具獎懲意見 ,報請司法院核定之。
  • 第 57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四冊 20105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四冊 20107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四冊 20108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四冊 20111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四冊 20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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