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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219090號令修正公布第220、315、323、352條條文;並增訂第318-1、318-2、339-1~339-3條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十四章 偽造度量衡罪
  • 第 20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07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08 條
    行使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三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關於其業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209 條
    違背定程之度量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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