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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條條文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十八 章 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罪
  • 第 246 條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 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8 條
    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249 條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50 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 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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