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三 章 未遂犯
- 第 25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 第 26 條未遂犯之處罰,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但其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又無危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第 27 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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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1年1月30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15110號令修正公布第328、330~332、347、348條條文;並增訂第334-1、348-1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