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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6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251000號令修正公布第77、79、79-1條條文
  • 第二編 分則
  •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
  •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 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 第 316 條
    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 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 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7 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 至二分之一。
  • 第 319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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