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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第1~3、5、10、11、15、16、19、25~27、28~31、33~38、40~42、46、47、49、51、55、57~59、61~65、67、68、74~80、83~90、91-1、93、96、98、99、157、182、220、222、225、229-1、231、231-1、296-1、297、315-1、315-2、316、341、343條條文及第一編第四章章名;增訂第40-1、75-1條條文;刪除第56、81、94、97、267、322、327、331、340、345、350條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第 312 條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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