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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6 年 10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6年10月8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219090號令修正公布第220、315、323、352條條文;並增訂第318-1、318-2、339-1~339-3條條文
  • 第一編 總則
  • 第四章 共犯
  • 第 28 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 第 29 條
    教唆他人犯罪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 犯之規定者,為限。
  • 第 30 條
    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從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 關係,仍以共犯論。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 常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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