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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修正公布第108、110、117、118、127、129、132、133、135~137、140、141、144、147、148、149、150、153、154、158~160、163、164、165、171、173~175、177~181、185、185-2、186、186-1、187-2、188、189-1、190、191、192~194、195~199、201~204、206~208、212、214、215、233~235、240、241、243、246、252~255、256~260、262、263、266、268、269、288、290、292、293、298、300、302、304~307、309、310、312、313、315、317~318-1、328、335~337、346、352、354~356、358~360、362條條文
  • 第 二 編 分則
  • 第 三十六 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 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 ,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 360 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 第 362 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 第 363 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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