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六 章 累犯
- 第 47 條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 第 48 條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 第 49 條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依軍法或於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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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中華民國刑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2年6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6220號令修正公布第323、352條條文;並增訂第358~363條條文及第二編第三十六章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