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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刑事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1 年 02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8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09100025590號令修正公布第61、131、161、163、177、178、218、253、255~260、326條條文;並增訂第253-1~253-3、256-1、258-1~258-4、259-1條條文
  •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例
  • 第 1 條
    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依本法規定追訴、處 罰。 因受時間或地域之限制,依特別法所為之訴訟程序,於其原因消滅後,尚 未判決確定者,應依本法追訴、處罰。
  • 第 2 條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一律注意。 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第 3 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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