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少年管訓事件
- 第三節 抗告
- 第 61 條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輔佐人,對於少年法庭諭知管訓處分之裁 定有不服者,得提起抗告。但輔佐人提起抗告,不得與選任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 第 62 條少年行為之被害人,對於少年法庭之左列裁定,得提起抗告: 一、依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為不付審理之裁定。 二、依第四十一條諭知不付管訓處分之裁定。
- 第 63 條抗告以少年法庭所屬法院之上級法院為管轄法院。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第 64 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至第四百零四條第四百零五條前段及第四百零六條,於本節抗 告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