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第 83 條關於少年付少年法庭之審理,或少年犯罪受刑事追訴之事件,非經少年法庭公告,不得在 新聞紙、雜誌、或其他出版品刊登記事或照片,由閱者由其所登之姓名、年齡、職業、住 、居所或面貌等,足以悉知其人為該事件付審理或受追訴之人。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由主管機關依出版法之規定予以處分。
- 第 84 條少年之法定代理人,因忽視教養,致少年再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處二千元以下罰緩: 一、曾經少年法庭為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諭知或依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為保護管束之執行者 。 二、於少年法庭依第五十條第一項執行訓誡處分時,曾受通知到場者。 對於前項受罰緩處分之法定代理人,少年法庭應公告其姓名。
- 第 85 條成年人教唆或幫助未滿十八歲之少年犯罪者,依其所犯之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 86 條本法施行細則少年管訓事件審理細則,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少年管訓事件執行辦法,由司法行政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司法行政部、教育部定之。
- 第 87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六十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