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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2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21920號令修正公布第11、13、20、21、23、31、35、35-1、37、43、45-1、45-5、47、49、50、57、58、60、61、65~67、68-1、70、71、73、74、76、77、82、84條條文;並增訂第38-1、38-2、59-1、65-1、73-1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111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
  • 第 11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11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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