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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21號令修正公布第38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111 條
    本法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裁定;經通知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 制執行。
  • 第 11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11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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