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附則
- 第 19 條本府所屬各機關執行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建議案所需各項經費,應 由各機關切實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依規定動支預備金辦理之。
- 第 20 條里辦公處辦理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補助費,由區公所依申請定額撥 交里辦公處支應,每年度以二次為限。
- 第 21 條本辦法未規定之有關會議事項,依會議規範之規定辦理。
- 第 22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民政局會同區公所統一定之。
- 第 23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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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3-1002
臺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84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84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84)府法三字第8405299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