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明定門牌格式及規範門牌編釘作業, 依臺北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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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3003
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民戶字第10131101300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