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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民戶字第10131101300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貳、門牌改編、整編
  • 十、門牌有下列情形之一,戶政所得應建築物所有權人之申請改編門牌: (一)現有建築物門牌號碼,其基本號、支號或樓層號碼之支號,尾數為 「4」 字者。 (二)建築物原有多個出入口,因正門面向或主要出入口改變,致影響門 牌順序者。 (三)門牌取消「臨」字者。取消後之門牌號與現存門牌號重複,且別無 其他可供編列之門牌號時,以該門牌支號改編。
  • 十一、申請門牌改編,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三)依前點第二款情形申請改編時,申請人另應檢附建築物原核准圖 說。 (四)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做成 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做成者,應經海基 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十二、申請門牌改編應取得門牌需改編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同 意後,向戶政所提出書面申請。 戶政所受理門牌改編申請後,應即辦理意見調查,於徵得需改編建 築物所有權人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依現有門牌順序改編。 前二項所稱建築物所有權人,以門牌數為核算基準,同一門牌有二 位以上建築物所有權人時,仍以一票計算。 違章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以現住戶戶長審認之。 同一門牌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現住戶無法取得共識時,視為廢票。
  • 十三、道路命名、更名後,有辦理門牌整編需要時,戶政所應於命名案核 定後儘速辦理,並將門牌整編計畫陳報本府民政局備查。但道路命 名定有實施日期,戶政所應於實施日期前一日完成門牌整編作業。 前項整編作業如遇選舉期間,應於選前六個月完成或依本市選舉委 員會函請戶政所暫停辦理區里鄰調整日期,俟選舉結束後再行辦理 。
  • 十四、戶政所因原編門牌號碼重複、順序混亂或不符規定情形,須辦理整 編時,得辦理說明會或意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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