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肆、門牌補、換發
- 十七、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政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現住人得免附)或租賃契約。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做成 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做成者,應經海基 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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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5-3003
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戶字第100334894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26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編(製)釘門牌作業程序;新名稱:臺北市門牌編釘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