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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民戶字第10131101300號函修正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肆、門牌補、換發
  • 十七、申請門牌補發、換發,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政所申請: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公司行號證明文件。 (二)建築物所有權證明文件(現住人得免附)或租賃契約。 (三)委託他人辦理者,受委託人應另攜帶委託書(委託書在國外做成 者,應經駐外使領館驗證;委託書在大陸地區做成者,應經海基 會驗證)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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