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臺北巿(以下簡稱本巿)公私立之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 堂(塔)。 第 3 條 本巿殯葬業務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巿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管理機關為本巿殯葬 管理處。 第 4 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設置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者,應由管理機關轉主 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