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設施 第 5 條 一、運屍車輛及停車場。 二、辦理喪事場所。 三、停棺室及殯殮室(含冷藏庫)。 四、遺體防腐設備。 五、消毒衛生設備。 六、焚化爐。 七、其他相關設施。 第 6 條 火葬場、靈(納)骨堂(塔)應設祭堂及休息室。火葬場並應設火葬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