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2732100號令修正發布第4、23、27條條文
  •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查核及評鑑
  • 第 15 條
    本市殯葬服務業者,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查核及評鑑,且不得拒絕、規 避或妨礙。 前項查核及評鑑結果,由殯葬處公告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