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殯葬服務業之查核及評鑑
- 第 15 條本市殯葬服務業者,應每三年至少接受一次查核及評鑑,且不得拒絕、規 避或妨礙。 前項查核及評鑑結果,由殯葬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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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1001
臺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
非現行版本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078275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9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