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則 第 26 條 公立之公墓、殯儀館、火葬場、靈(納)骨堂(塔)使用規費標準及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由主管機關擬訂,並報臺北巿政府核定。 第 27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其作業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