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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7-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30078275號函核定修正全文29條,依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自核定文送達臺北市政府三十日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28 條
    本自治條例所定書表格式,由殯葬處定之。
  • 第 29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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