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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2年7月17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320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1條
  • 第十章 附則
  • 第 67 條
    人民對戶籍機關之處分,認為不當或違法者,得依法訴願。
  • 第 68 條
    戶口普查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戶口普查法另定之。 關於統計部分,依統計法之規定。
  • 第 69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 第 7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 第 7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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