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則 第 67 條 人民對戶籍機關之處分,認為不當或違法者,得依法訴願。 第 68 條 戶口普查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 戶口普查法另定之。 關於統計部分,依統計法之規定。 第 69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第 7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7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