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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2年7月17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320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1條
  • 第三章 身分登記
  • 第 22 條
    出生及發現棄兒者,應為出生之登記。
  • 第 23 條
    認領非婚生子女者,應為認領之登記。
  • 第 24 條
    收養他人子女者,應為收養之登記。 終止收養者,應為終止收養之登記。
  • 第 25 條
    結婚者應為結婚之登記。 離婚者應為離婚之登記。
  • 第 26 條
    有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之登記。
  • 第 27 條
    各省政府於必要時,得令各縣辦理監護及指定繼承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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