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遷移登記 第 28 條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之登記。 第 29 條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之登記。 第 30 條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者,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第 31 條 外出暫住者,應為流動人口之登記。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