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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2年7月17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320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1條
  • 第四章 遷移登記
  • 第 28 條
    遷出戶籍管轄區域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之登記。
  • 第 29 條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在一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之登記。
  • 第 30 條
    在同一戶籍管轄區域內變更住址者,應為住址變更之登記。
  • 第 31 條
    外出暫住者,應為流動人口之登記。 流動人口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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