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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2年7月17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320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1條
  • 第五章 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
  • 第 32 條
    十五歲以上就業者,應為行業及職業之登記。
  • 第 33 條
    六歲以上者,應為教育程度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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