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第 48 條 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第 49 條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 50 條 戶政機關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第 51 條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業生名冊通報戶政機關。 第 52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按期層送 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調查統計。 前項戶口統計資料,得對外提供應用,並酌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