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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2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62年7月17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3206號令修正公布全文71條
  • 第六章 登記之變更、更正及撤銷
  • 第 34 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
  • 第 35 條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申請為 變更之登記。
  • 第 36 條
    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時,應為更正之登記。
  • 第 37 條
    戶籍登記事項消滅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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