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章 附則 第 58 條 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第 59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第 6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第 6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