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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888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3、19、34、47、52條條文;增訂第55-1條條文;並刪除第57條條文
  •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
    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 第 59 條
    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 第 60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 第 61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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