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58 條流動人口應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其登記辦法,由內政部另定之。
- 第 59 條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者,其查記辦法,由內政部會同外交部定之。
- 第 60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 第 61 條本法除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一、 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自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三日施行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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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0841號令修正公布第12、20、28、35、36、44、46、61條條文;增訂第17-1條條文;除第12、17-1、28、35、44、46條條文自97年5月23日施行者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