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 第 70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 第 71 條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 第 72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 第 73 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 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 第 74 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 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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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9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7、34、48、49、55、67、69、83條條文;增訂第65-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