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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03991號令修正公布第16、17、34、48、49、55、67、69、83條條文;增訂第65-1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 第 九 章 附則
  • 第 8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83 條
    本法除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九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第四條第一款第六目、第十二條、第 三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有關輔助登記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 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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