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通則
- 本細則依本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 辦理戶口調查登記,依戶籍法及本細則之規定。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人民及居留本國境內 之外國人,其戶口調查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細則之規定。
- 辦理戶籍行政業務,省政府為民政廳,縣政府為民政局。
- (刪除)
- 戶政機關辦理戶口調查登記,村(里)鄰長、村(里)幹事及勤區警察人員應予協助。
- 辦理戶口調查登記所用之申請書、登記簿、卡片、統計表類,由縣政府統籌印製。 戶口調查登記書類之填寫應用正楷,年月日應用大寫;如有更改,應於更改處加蓋更改人 職名章。
- 各機關需用戶口資料,得請戶政機關抄送或自行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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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31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26743號令修正發布第3、11、14、18、19、20、23、29、32、36、52條條文;並刪除第4、31、5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