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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3年7月10日行政院(63)台內字第52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0條
  • 第二章 戶口編組
  • 戶口清查登記,以戶為單位,依村(里)鄰之編制編組。未劃分村(里) 鄰之地區,由民政機關劃分。
  • 戶之區分如左: 一、共同生活戶:凡普通住戶及陸上無居住處所而在船舶上居住之船戶, 均屬之。 二、共同事業戶:凡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及其他公共處所均屬 之。 前項所列之戶內,有性質不同之戶附屬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 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 編組各戶在鄰內之次第,應分別街、路,依門牌先後次序編組。船戶就船 舶之常泊地分段編組,附隸於常泊地陸上之鄰或村(里)
  • 戶口調查登記,應查記現住人口及本籍遷出人口,凡在所查記戶內居住已 滿或預期居住一個月以上之人口為現住人口。 前項本籍遷出人口,應註明其遷出住址及日期。
  • 共同生活戶內,口之填寫次序如左: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首填戶長,依次填寫其雇用人、寄居人。 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者,應註明其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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