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戶口編組
- 戶口清查登記,以戶為單位,依村(里)鄰之編制編組。未劃分村(里)鄰之地區,由民 政機關劃分。
- 戶之區分如左: 一、共同生活戶:凡普通住戶及陸上無居住處所而在船舶上居住之船戶,均屬之。 二、共同事業戶:凡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及其他公共處所均屬之。 前項所列之戶內,有性質不同之戶附屬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 應標明其名稱。
- 編組各戶在鄰內之次第,應分別街、路,依門牌先後次序編組。船戶就船舶之常泊地分段 編組,附隸於常泊地陸上之鄰或村(里)
- 戶口調查登記,應查記戶內居住已滿或預期居住一個月以上之現住人口。
- 共同生活戶內,口之填寫次序如左: 一、戶長。 二、戶長之配偶。 三、戶長之直系尊親屬。 四、戶長之直系卑親屬。 五、戶長之旁系親屬。 六、其他家屬。 七、寄居人。 共同事業戶,首填戶長,依次填寫其雇用人、寄居人。 戶長另設有共同生活戶者,應註明其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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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1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31日行政院(81)台內字第26743號令修正發布第3、11、14、18、19、20、23、29、32、36、52條條文;並刪除第4、31、59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