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則 各省辦理戶口調查登記所訂之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應報內政部備案。 動員戡亂時期,戶籍行政業務如改隸警察機關時,戶政事務所與鄉鎮公所 之聯繫辦法由省政府訂定,報內政部備案。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