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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戶籍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63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63年7月10日行政院(63)台內字第522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0條
  • 第七章 附則
  • 各省辦理戶口調查登記所訂之實施程序或補充規定,應報內政部備案。
  • 動員戡亂時期,戶籍行政業務如改隸警察機關時,戶政事務所與鄉鎮公所 之聯繫辦法由省政府訂定,報內政部備案。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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