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則
- 本辦法依徵兵規則第十八條訂定之。
-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 役男申請出境,在役政上應辦之手續,依本辦法辦理。其他一般入出境手續,依入出境相 關法令辦理。
- 本辦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直轄市為省、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 市)政府。
- 本辦法所稱出境,係指離開臺灣地區,前往國外或港澳而言。其由臺灣地區前往金門馬祖 等地區者,免辦役男出境手續。
- 依法免役、禁役者申請出境,得憑免役、禁役證明書,逕行辦理一般出入境手續,不受本 辦法之限制。但依法免除禁役而於第二條規定年齡範圍內者,其申請出境仍依本辦法之規 定辦理。
- 役男之出境及其出境後之入境,有關戶籍應辦之異動手續,應依戶籍法令之規定辦理。
- 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應受徵兵處理之僑民僑生申請出境,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