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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0 年 02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0年2月4日內政部(80)台內役字第898069號令修正發布
  • 第二章 一般出境
  • 左列役男不同意出境: 一、應徵年次內,尚未接受徵兵處理者。 二、已判定甲、乙等體位,依法應徵服現役或經驗退者。 三、應徵年次內經判定戊等體位應予複檢者。 四、依法緩徵或延期入營等原因尚未消滅,或原因消滅仍應補徵服現役者。 五、歸國僑民及僑生,依「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依法應徵服現役者。 六、自未行徵兵地區來臺,依「徵兵規則」規定,依法應徵服現役者。
  • 左列役男同意出境: 一、不屬前條規定範圍內之役男。 二、自未行徵兵地區來臺居住未滿一年者。但金馬地區來臺之役男,仍應向金馬地區該管 縣政府申請核轉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管局)辦理。 三、依「具有役男及後備軍人身分之學人應邀回國服務緩徵緩召辦法」規定,應邀回國具 有役男身分之學人,在聘約期滿或中途解聘後四個月內申請出境者。 四、經核准來臺升學之在學僑生,返回原僑居地者。 五、僑民來臺、僑生畢業或因故離校,其居住未滿一年或雖居住已滿一年而在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准暫不徵集之有效期間內者。 六、兼具外國國籍(持憑港澳所發英葡護照者除外)之僑民僑生,合於「歸國僑民服役辦 法」第九條但書規定者。 已訓或待訓之國民兵,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同意出境。
  • 合於前條規定者之申請出境,除填具出境申請書外,並依左列規定備具證件。 一、依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申請出境,檢附其有關之證(文)件影本。 二、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出境,檢附國民兵之證(文)件影本。
  • 各機關(單位)接同意出境者之出境申請,依左列規定處理之。 一、境管局: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申請出境之役男經審查後免辦役男出境通知單,發給入出境許可。 (二)依第九條第二項申請出境之國民兵經審查後,發給入出境許可並按當事人戶籍地按 月統計列印國民兵出入境動態資料通報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分送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第九條第一項各款役男之出境、入境狀況,依需要隨時向 入出境管理局查明登記。對第九條第二項之國民兵依境管局所寄之國民兵出入境動態 資料通報名冊登記並轉知其戶籍之鄉(鎮、市、區)公所。
  • 依第九條規定同意出境者,出境後如有申請延期等情事,在役政上不予限制,概由外交主 管機關依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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