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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替代役實施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284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7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11946號令發布該次公布之條文,定自89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三章 訓練服勤管理
  • 訓練區分為軍事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軍事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 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 需用機關得視需要甄選優秀替代役役男,實施幹部在職訓練後,擔任管理幹部。
  • 主管機關及需用機關均應編立替代役役男役籍及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 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必要時,得發給主、副食代金。
  • 替代役役男之役籍及訓練服勤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需用機關應依業務需要,訂定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 主管機關得會同需用機關對服勤單位實施督導考核。 替代役役男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單位應依規定向需用機關報告,並妥為處理;需 用機關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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