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權利義務
- 替代役役男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得享有下列權利︰一、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 留底缺年資。 二、參加政府舉辦之考試時,給予公假。 三、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或進入公營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時,得予減費優待 。 四、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由政府扶助。 五、因公死亡者,政府負安葬之責。 前項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得享有下列優待︰ 一、轉任公職時,其服替代役之年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因公負傷經鑑定不堪服役者,於參加公務人員考試時,得準用後備軍人轉任公 職考試比敘條例第四條之規定予以優待。 三、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 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 替代役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三、在通緝或協尋中者。 四、配偶離婚、子女成年或結婚者。 五、為他人養子女者。
- 持有撫卹令之替代役服役期滿役男或遺族,在領卹有效期間,其權利準用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前項遺族正在就學者,其所需費用之優待,準用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之規 定。
- 替代役役男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宣誓效忠中華民國。 二、遵守政府機關之相關法令。 三、對公務有保守秘密之責任,除役後亦同。 四、遵守主管機關、需用機關及其所屬服勤單位所定之勤務規定及命令。 五、服役期間不得從事兼職、兼差及其他營利行為。
- 替代役役男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予請假;其請假規定,由主管機關 定之。
- 替代役役男結婚前,應向服勤單位繕具結婚報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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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替代役實施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284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7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11946號令發布該次公布之條文,定自8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