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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替代役實施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284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7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11946號令發布該次公布之條文,定自89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六章 保險
  • 替代役役男均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及團體意外保險。
  •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關規定, 由主管機關定之。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費,按月繳納,以被保險人保險基數金額及保險費率計 算之;保險費率為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主管機關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本保險所需事務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付。 前二項保險費率、保險基數金額及事務費比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本條例未規定之保險事項,依常備兵役保險之規定辦理。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給付項目包括死亡給付、殘廢給付,均以被保險人事故發生月 份之保險基數金額為標準計算。 前項保險給付如有短絀,應由國庫撥補。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死亡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死亡︰給付四十二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死亡︰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殘廢給付規定如下︰ 一、因公成殘︰ 鶮(一)一等殘︰給付三十六個基數。 鷄(二)二等殘︰給付二十四個基數。 鹻(三)三等殘︰給付十六個基數。 齩(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八個基數。 二、因病或意外成殘︰ 鶮(一)一等殘︰給付三十個基數。 鷄(二)二等殘︰給付二十個基數。 鹻(三)三等殘︰給付十二個基數。 齩(四)重度機能障礙︰給付六個基數。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 一、犯罪被執行死刑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給付權利 ︰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五年不行使者。
  •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依本條例所定保險業務,除團體意外保險外,保險給付、保險契約、帳冊、文據簿 籍及業務收支,均免納一切稅捐。
  • 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 替代役役男保險之作業程序、死亡殘廢認定、給付及受益請領等事項之實施辦法, 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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