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罰則
-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或擅離職役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替代役役男違抗監督長官之勤務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應服常備兵役役男,假藉宗教信仰因素申請,致服替代役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替代役役男違反生活及勤務管理規定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罰勤、申誡、記過、罰 薪或輔導教育。 罰勤,平日以二小時為限,例假日以八小時為限。 申誡、記過,以書面為之。累計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論;累計記過三次,得予以 罰薪,並得施以輔導教育。 罰薪,扣除月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以三個月為限。 輔導教育,由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單位核處;罰薪、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需 用機關核定,並於一週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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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政類
替代役實施條例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02846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63條
中華民國89年4月27日行政院(89)台內字第11946號令發布該次公布之條文,定自8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