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各種扶助費之發放
- 第 22 條各種扶助費之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安家費,應於扶助等級核定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二 三節生活扶助金,應於每年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前十五日內發給之。在營軍人 於節前十五日內退伍者,其家屬之該節生活扶助金,仍准發給。 三 合於第七條規定情事者,於區公所查明屬實後,轉報本府核定,分別發給各項補助費 或救濟金。 四 合於第十條規定情事者,以市長名義致贈弔儀物費。 前項第三款規定各項補助費及救濟金之申請,應於事實發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
- 第 23 條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之發放程序如左: 一 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均以郵政送現方式辦理。 二 區公所應於發放前按徵召梯次別繕送安家費、生活扶助金發放清冊三份、統計表及收 支對照表各二份,一份自存外,餘送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辦理發放。 三 兵役處接到各區公所所送之發放清冊及統計表,應重新核算相符後,即彙計繕造付款 憑單送臺北市集中支付處開發支票。 四 兵役處領到支票後連同發放清冊一份送臺灣北郵政管理局並索取匯款收據暨郵資匯費 正副收據各一紙,以備核銷。 五 區公所應依規定發放日期,填寫通知單預先通知受款家屬準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在家 侯領。 六 區公所應於郵局送現完畢後接到郵局退回之發放清冊,依據匯票回執清冊逐一核對, 即將回執粘貼於清冊內,並將匯票號碼填註於自存清冊內。 七 發放結束後區公所即應製發在營軍人家屬一次安家費狀況調查統計表、在營軍人家屬 發放生活扶助金成果統計表、各梯次受領人數比例統計表各二份,除一份自存外,一 份連同郵局退回之發放清冊、送現回執,報本府核備及處理。 八 兵役處依審計法規定,依限將原始憑證(清冊、回執、收據)送臺北市審計處審核。
- 第 24 條各項補助費、救濟金與慶弔儀物費之發放程序如左: 一 各項補助費、救濟金,以郵政送現方式辦理,慶弔儀物費由區公所派員送現到家。 二 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並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發放。 三 各項補助費、救濟金或慶弔儀物費之發放,由兵役處按月彙編,並依限將發放憑證( 清冊、回執、收據)送臺北市審計處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