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各種扶助費之發放
- 第 21 條各種扶助費之發給依左列規定: 一 一次安家費,應於扶助等級核定後十五日內發給之。 二 三節生活扶助金,應於每年農曆春節、端午、中秋三節前十五日內發給之。在營軍人 於節前十五日內退伍者,其家屬之該節生活扶助金,仍准發給。 三 合於第六條規定情事者,於區公所查明屬實後,轉報本府核定,分別發給各項補助費 或救濟金。 四 合於第九條規定情事者,以市長名義,致贈慶弔儀金。 前項第三款規定各項補助費及救濟金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為之,逾期不予受 理。
- 第 22 條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之發放程序如左: 一 一次安家費及三節生活扶助金,均以郵政送現方式辦理。 二 區公所應於發放前按徵召梯次別,繕造安家費、生活扶助金發放清冊三份、統計表及 收支對照表各二份,一份自存外,餘送本府兵役處(以下簡稱兵役處)辦理發放。 三 兵役處接到各區公所所送之發放清冊及統計表,應詳加核對,相符後,即彙計繕造付 款憑單送臺北市集中支付處開發支票。 四 兵役處領到支票後連同發放清冊一份,送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並索取匯款、匯費正副 收據各一紙,以備核銷。 五 區公所應於規定發放日期前,填寫通知單,通知受款家屬準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在家 候領。 六 區公所接到郵局送現完畢,所退回之發放清冊與匯票回執,應逐一核對,將回執粘貼 於清冊內,並將匯票號碼填註於自存清冊內。 七 發放結束後,區公所即應調製在營軍人家屬一次安家費狀況調查統計表、在營軍人家 屬發放生活扶助金成果統計表、各梯次受領人數比例統計表各二份,除一份自存外, 一份連同郵局退回之清冊與回執,報本府核備及處理。 八 兵役處依審計法規定,依限將原始憑證(清冊、回執、收據)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審核。
- 第 23 條各項補助費、救濟金與慶弔儀金之發放程序如左: 一 各項補助費、救濟金以郵政送現方式辦理;慶弔儀金於事實發生時發給。 二 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核,並依前條規定程序辦理發放。 三 各項補助費、救濟金及慶弔儀金之發放,由兵役處按月彙編,並依限將發放憑證(清 冊、回執、收據)送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