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在營軍人家屬戶籍異動之通報程序
- 第 25 條在營軍人入營前,其家屬之戶籍已遷出者,區公所應於入營後五日內,以通報單通報現住 地鄉、鎮、市(區)公所,並以副本函送有關單位。 家屬現住地鄉、鎮、市(區)公所,接獲前項通報後,應於五日內以通報單復知原住地區 公所。
- 第 26 條在營軍人入營後,其家屬戶籍異動時,無論有無列入扶助,原住地之區公所應依前條規定 辦理通報。 前項異動通報,其家屬如已核列扶助等級者,應檢附家庭狀況調查表影本並註明扶助等級 、口數及已發至何節生活扶助金,俾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