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在營軍人家屬戶籍異動之通報程
- 第 21 條在營軍人及家屬戶籍遷出者,區公所應於五日內通報遷入地鄉 (鎮、市、 區) 公所,並副知有關單位,遷入地鄉 (鎮、市、區) 公所,接獲通報後 ,應於五日內通報遷出地鄉 (鎮、市、區) 公所。 前項異動通報,其家屬如已核列扶助等級者,應註明扶助等級、口數,生 活扶助金發放情形,並檢附家庭狀況調查表影印本,以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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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4-1002
臺北市在營軍人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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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1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425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9條